2014年初,李某想创业,经上海**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推销,初步了解后欲加盟其名下“oba炸鸡”品牌项目。双方于2014年8月*日签订《特许经营合作协议》,约定上海**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工授权李某使用“**炸鸡”品牌开店经营,合同期限为三年,李某交纳合同保证金5000元及29000元货款。
合同生效后,因各种原因,李某未能选到合适地址开店,于2017年4月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部退款,经请人民法院调解,上海**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当庭退还李某货款及保证金共计32000元。
律师讲解:本案双方合同已签订二年之久,起诉时距合同终止日期仅余4个月,开庭当日,合同距终止日期仅有3天,上海**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起初以合同快到期、合同未约定商标是注册商标、李某未履行合同违约在先等理由拒绝返还,律师则提出其在签订合同时未满足“二店一年”的条件且隐瞒商标未注册的事实,李某未开店,未实际使用其经营资源等有力的事实和理由,上海**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无力反驳。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庭达成以上调解方案,本案顺利结案,委托人对律师工作表示非常满意。